审讯正式开始,周强率先发问:
“黄老四,我们既然能千里追凶,找到这里,说明你的犯罪事实我们已经全部掌握,现在请你如实交代你的犯罪过程,如果配合积极、表现良好,我们会如实呈报给公诉机关,为你申请立功情节。”
黄老四像个木头人一样,眼睛直勾勾盯着自己的鞋尖,一动也不动,对周强的问话毫不理会。
周强又换了几种问话的方式,无论是怒喝也好,还是劝慰也罢,三加二减五,统统等于零。
满脸写满忠厚老实的黄老四根本无动于衷,一直缄默其口,惜字如金。
半个小时过去了,黄老四愣是一个字儿都不肯说出来。
在周强二十多年的刑警生涯中,也曾遇到过几个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
其实,这种情况处理起来极为棘手。
零口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出于两种情况考虑:一是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
二是虽然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讯问对象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或心存其他顾虑,不肯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而呈现“零口供”的情形。
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嫌疑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的原则。
因此,法律规定对“零口供”的案件,明确提出要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目前专案组关于彩虹迷案所掌握的证据,只能证明黄老四曾经提前藏匿在彩虹爷爷家对面,还有彩虹爷爷上吊用的电线,与黄老四车内剩余的半盘电线,是从同一根电线上剪下来的。
而彩虹爷爷家里,没有留下任何黄老四的足迹、毛发、指纹等证据。
所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彩虹爷爷死亡当天,黄老四的确进入过犯罪现场,证据链不够完整,不能形成有效闭环,因此就不能百分百认定黄老四就是入室杀人的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