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8章 强买强卖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47 字 15天前

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描述,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李飞洋和卢少雷。李飞洋有案底,很容易查到,一日后卢、李二人被警方抓获。

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干瘦男人降结肠破裂、腹壁下动脉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

“达哥,这案子并不复杂,委托咱们的是被告人卢少雷的父亲。被告人卢少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他一口咬定,当时他叫上另一被告人李飞洋的目的是想强买强卖弄点钱,没想动刀,是李飞洋打急眼了,自己动刀扎的人,跟他没关系。

这案子两个被告人肯定会被判,但问题是,两人的犯意都是强买强卖,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是在强买强卖的过程中,被告人李飞洋动刀,将被害人扎成了重伤,这事的性质变了,他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现在的问题是,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持刀重伤被害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回来的路上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有些吃不太准。”杜庸说道。

本来杜庸想去找方轶请教这个问题,正好孟广达凑了过来,杜庸知道孟广达执业年头比自己长,而且之前在大学也是教授刑法的,便想听听他的想法。

“嗯,我是这么想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一般均有贪图利益的动机。

在客观方面,主要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

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就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