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听完愣了一下,看向方轶。
“小伍问的这个问题很现实。如果是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应为未遂。
因为,对被害人而言,其并未真正交付财物,说的直白点,被害人并未真正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对罪犯而言,其不可能实际取得财物或者控制财物。
因此,无论是采用交付说失控说还是采用取得说控制说,罪犯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未遂。当然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不代表所有检察院和法院都这么想。”方轶说解释道。
杜庸不断的点头,虽然他能猜到案件的结果,但是却不知道该如何解释,看来方老大的理论功底确实更胜一筹,人家能在市里站住脚,创下良好的口碑,是有真本事的。
不管法院怎么判,就目前来看,杜庸被说服了!
实际上方轶的观点与法院合议庭最后采纳的观点差不多。
中院认为,被告人田立杰采用暴力手段,将耿文兰杀死,并分尸后掩埋于田地之中;田立杰杀人抛尸后,又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索取钱款,因案发而未遂。
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其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田立杰的犯罪行为还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立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田立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但法院并未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的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